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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领域中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撰写浅析

此文章出自于微信公众号“专利行者”(张筱宁

标准必要专利撰写浅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技术创新的进一步加速,技术标准已成为推动技术进步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影响重大的全球主要跨国公司之间因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专利诉讼案:美国高通公司诉魅族的专利侵权案,华为与IDC的专利纠纷案以及近日来成为头条新闻的西电捷通诉索尼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等,让标准中的专利问题更成为全球讨论的热点。

在专利实务中,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也成为了行业内的热门话题。专利可以通过成为标准发挥更大的价值,标准因为其中包含专利而变得更为复杂。通常意义上的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指某项技术标准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须使用到的专利技术,也即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在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全方位地分布于2G时代的GSM\CDMA、3G时代的WCDMA\CDMA2000\TD-SCDMA到4G时代的LTE整个通信演进过程。标准必要专利对专利权人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例如,美国高通公司持有了大量涉及CDMA、GSM、WCDMA和LTE等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并已通过专利许可等方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

作为专利生命周期的初始阶段,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成文方式亦是需要格外重视并不断探索地重要问题。笔者基于多年代理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经验做了一番总结,愿同业内同行共同探讨。

一、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原则

1、覆盖原则

通信标准相关专利需尽可能地与通信标准相对应,且考虑到标准提案在推标讨论过程中因融合、妥协所发生的原技术方案的局部修改、延展及替代技术方案的产生,独立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在纳入发明点及保证技术方案完整性的基础上务必要求最大化的保护范围,以使得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覆盖最终实际写入标准的技术方案;且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应当对技术方案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有效拓展,以保证实际写入标准的技术方案在从属权利要求有相应布局。

2、防御原则

在专利申请审查及后续无效防御过程中,会涉及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而对于通信标准相关专利,很多情况下是涉及到对现行标准的修订,其核心发明思想非全新的技术方案,这样有可能会面临创造性存疑的风险。故为了有效应对有关创造性的问题,权利要求在布局及撰写阶段,需采用相应技巧来为专利审查及专利无效做好充足的防御准备。

3、弹性原则

基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实务的实践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应当撰写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阅读说明书的情况下,能够基本读懂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程度。即实际撰写过程中,在保证权利要求较大的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各步骤或模块之间需在字面及技术本质两个层面上,均保证必要的逻辑性。

另外,通信标准相关专利为了方便与通信标准相对应,权利要求中涉及到的技术特征需尽量使用通信标准中同一系列(或部分)出现的统一技术术语及技术内容表述方式。

二、相应的注意事项

1、针对覆盖原则的注意要点:

独立权利要求在纳入发明点及保证技术方案完整性的基础上,避免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写入,以保证独立权利要求较大的保护范围。

如,LTE-Advanced中传统的随机接入过程分为四步,在终端侧,第一步:UE发送前导序列至基站;第二步:UE接收基站反馈的随机接入响应RAR;第三步:用户根据RAR中的信息,向基站发送Msg3;第四步:UE检测到基站向其发送的冲突解决标识,随机接入过程完成。若新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在第一步UE发送前导序列至基站之前,再加入前置的初始接入步骤,那么在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随机接入过程的后三个详细接入步骤即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可合并上位撰写,如上位为“与基站进行数据传输以完成随机接入过程”即可。

2、针对防御原则的注意事项:

为了有效应对有关创造性的问题,可采取以下两种特殊处理方式:

a) 将一些特定数据(如配置参数)、具体计算公式等特殊技术特征部署在从属权利中,这样可以形成对创造性的有效防御。

b) 由于一个技术方案在标准中的表达通常是较为分散的,故针对标准的这一特点,可不将核心发明点直接限定于独立权利要求中,而是部署在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仅限定申请日之前的标准中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或者是现有技术,这种权利要求布局方式可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核心发明点又埋藏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能够形成针对专利无效过程中的良好防御。

3、针对弹性原则的注意事项:

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务必注意各步骤或模块之间在字面及技术本质两个层面上的逻辑性。在字面的逻辑性层面,技术特征不可仅为简单罗列、相互独立,需保证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文字承接性及连贯性;从技术本质的逻辑性层面,务必体现出各个技术特征在通信过程、数据传输等过程中的技术必然联系,以此保证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通信标准相关专利为了方便与通信标准相对应,权利要求中涉及到的特征名称需尽量使用通信标准中同一系列(或部分)出现的统一技术术语及技术内容表述方式,而避免使用标准中不会出现的技术表达形式、或带有过多代理人个人特色的表述方式。此项要求也就需要相关专利代理人对通信标准协议有一定的了解认识与理解,且需要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直接提案技术人员进行深入沟通。

如,在通信标准中,通常不会使用“在AA算法模型中输入BB数据进行计算得到CC结果”一类的软件类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常用的表达方式,而可以考虑采用“基于BB配置参数确定CC结果”一类的撰写模式。

综上,在撰写通信标准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应从独立权利要求较大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全方位、多层次布局着手,为专利与标准的相关性、专利申请审查及授权后无效阶段的防御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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